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观点 | 肖钢提出数字金融监管新框架

发布时间:2020-11-03

日前,中国证监会原主席、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资深研究员、深圳高等金融研究院理事肖钢在第二届外滩金融峰会上发布《数字金融的创新与规制——如何构建前瞻性、平衡型的国际监管框架》报告。他表示,数字金融创新发展给金融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,新型数字金融监管不仅要关注大机构,还要关注小而分散的长尾风险。



数字金融监管要坚持风险和技术“双导向”


现代科技背景下,数字金融不断创新发展,但也给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。肖钢表示,当前数字金融创新发展给监管带来六大新挑战:一是部分新业态、新模式在功能和法律界定上有其特殊性和复杂性,难以划拨到已有业务类型、纳入现有监管框架。二是金融机构全面数字化转型,数字技术成为支撑经济金融发展新的技术底盘,以风险为导向的传统监管指标适配性下降。三是金融与科技之间的边界越来越模糊,金融机构与科技企业之间的合作更加广泛深入,需要更加公平开放的监管理念和更加有效的跨机构监管协同。四是数字支付带动新型全球支付网络加速发展,数字货币催化全球支付基础设施的竞争性重构,数字金融监管亟需更加广泛的国际协同与合作。五是数据开放共享与跨境数据流动成为新常态,数据安全、隐私保护、跨境治理等成为金融监管需关注的重点问题。六是行业创新日新月异,传统监管工具的局限性更加凸显,亟需加快数字化监管能力建设,发展新型监管工具。


肖钢认为,要建立一套适配、有效的创新型数字金融监管框架,需要在原有监管框架基础上,形成“双导向、三支柱、多元共治”的新体系。双导向指要坚持风险导向和技术导向并重,更加重视对技术的监管;而三支柱则指审慎监管、业态监管、技术监管。他建议,应大力发展监管科技,以更好的应对金融风险新形势。


在巴Ⅲ基础上构建数字金融全球监管新体系


肖钢表示,传统监管注重“大而不能倒”的风险,而新型数字金融监管不仅要关注大机构,还要关注小而分散的长尾风险。由于长尾效应,数字金融的产品和服务呈现出个性化、资金规模小型化和分散化的特征。许多数字金融参与者的投资额小而分散,监督互联网金融机构的成本远高于收益,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市场纪律也容易失效。


针对数字金融的技术依赖性和长尾性等特征,肖钢提议,应当在巴塞尔协议Ⅲ的基础上,充分考虑数字金融的独特性和复杂性,有针对性地设计创新监管指标体系。首先,由于大量传统商业银行与新型数字金融企业存在业务融合,或拓展数字金融业务,因此需要根据数字金融资产的风险特征,对传统商业银行的资本框架进行重新划分,对于数字金融企业的存管资产、商业银行自营的网络信贷和互联网理财等进行界定,并重新评估信用风险标准。


此外,应当考虑各国监管框架和监管指标的协同性,设计国际化的监管指标,尽可能减少跨境监管套利的空间。


应完善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监管框架 加强反垄断


肖钢指出,近年来一些大型科技公司进入金融服务领域,形成大型金融科技公司(BigTech),被称为“数字帝国”。这些大型科技公司拥有大量数据,可以接触到传统金融机构接触不到的客户数据;同时在大数据、云计算、人工智能等技术上相较于传统金融机构具有显著优势,拥有强大的客户群体与渠道能力。因此在金融监管的包容与适度下,使他们获得迅速发展。


在谈及大型金融科技公司发展的利弊方面,肖钢介绍,大型金融科技公司可优化金融服务流程,提高金融服务效率,降低金融服务风险;促进普惠金融发展,拓宽金融业务适应性;促进传统金融机构技术和服务升级;推动产业互联网落地。然而,混业经营也可能形成系统性金融风险,给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保护仍不充分,维权难度大;甚至可能形成行业事实垄断,给监管部门反垄断带来了不少挑战;可能存在技术安全风险;去中心化增大监管难度。


针对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思路,肖钢提出:一是完善对大型金融科技公司的监管框架,二是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与投资者的保护,三是加强反垄断监管,四是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,五是加强国际监管协调。